快捷导航
长江师范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与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长江师范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以及《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及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所获得的学士学位,将依据其所学专业对应的学科门类,参照学校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授予标准与程序进行授予。
第二章 授予对象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凡符合本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 授予条件
第四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各专业授予学士学位,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政治表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
(二)学业成绩: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考完本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且通过规定的课程考核或者修满相应学分,通过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毕业环节审查,达到毕业条件;
(三)课程成绩: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学期间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所有课程成绩的认定时间均以取得自考本科毕业证书上注明的毕业日期之前的考试成绩为准。同时,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四)时间要求:毕业生应在毕业两年内(以毕业证书上的落款时间为起始点计算)提出申请。其中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从取得第一门合格课程成绩到毕业证书颁发的总时长不得超过6年。
第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
(一)被认定为考试违纪或作弊,尚处于处分影响期内;
(二)学位论文或者毕业设计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三)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四)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或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为不予授位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学位授予程序
第六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可在学校规定的授位申请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提出学位授予书面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一审查申请人的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告知学位申请人,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申请条件的,经继续教育学院复核并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出学士学位授予申请人员名单;
(三)继续教育学院公示学士学位申请人员名单,公示期不少于3日,申请人对公示有异议的,可按照《长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诉程序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公示期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名单报教务处汇总,由教务处统一将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进行投票表决,作出是否授予学位决议;
(五)学校公布学士学位授予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学位授予信息。
第七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作撤销学位处理,并向其本人告知决议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
(一)学位论文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违反国家招生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的;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四)经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应予撤销学位学士学位的其他情况。
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为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和可追溯性,继续教育学院要建立并完善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九条 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由本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